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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二 章 征收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1 條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後,方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