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法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二 章 征收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5 條
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但合於第二百三十一條但書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