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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二 編 地籍 第 三 章 土地總登記 ( 111年06月22日)
第 48 條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調查地籍。
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三、接收文件。
四、審查并公告。
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