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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 111年06月22日)
第 5 條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