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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二 編 地籍 第 三 章 土地總登記 ( 111年06月22日)
第 51 條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