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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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二 編 地籍 第 三 章 土地總登記
( 111年06月22日)
第 53 條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