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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二 編 地籍 第 三 章 土地總登記 ( 111年06月22日)
第 66 條
依第五十七條公告之土地,原權利人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呈驗證件,聲請為土地登記者,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告並登記。但應加繳登記費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