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法  第 二 編 地籍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 111年06月22日)
第 75-1 條
前條之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