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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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二 編 地籍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 111年06月22日)
第 75-1 條
前條之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