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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二 編 地籍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 111年06月22日)
第 76 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