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二 章 使用限制
( 111年06月22日)
第 93 條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