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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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三 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9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救濟房屋不足,經行政院核准,得減免新建房屋之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並定減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