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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三 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