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三 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