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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三 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99 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