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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 100年06月15日)
第 31 條
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