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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 99年06月24日)
第 17 條
市縣地政機關將建築改良物價值計算完竣,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即報請該管市縣政府公布之,並分別將估定價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