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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 99年06月24日)
第 24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參酌地方實際情形,依本規則之規定,制定施行細則,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案。

前項施行細則,應參酌各地方自然環境規定各種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