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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 99年06月24日)
第 6 條
建築地之自然環境、經濟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限,及殘餘價值者,應查明記載於調查表備註欄內,以供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