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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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三 章 重劃負擔及工程
( 91年12月11日)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