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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1年12月11日)
第 16 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依第十一條規定提供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經分配結果,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前項重劃土地負擔及分配面積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