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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1年12月11日)
第 1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