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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1年12月11日)
第 22 條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