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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五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1年12月11日)
第 23 條
重劃區內土地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依據分配結果予以協調清理後,逕為轉載或為塗銷登記,並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