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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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五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1年12月11日)
第 25 條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