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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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五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1年12月11日)
第 28 條
重劃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在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