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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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91年12月11日)
第 3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財務,應於重劃計畫書所載工程完竣後一年內完成結算並公告之,並應於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成果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