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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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重劃業務
( 108年04月09日)
第 24 條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用地免納入重劃共同負擔,並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