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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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重劃業務
( 108年04月09日)
第 25 條
重劃計畫書草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重劃會應檢附下列書、表、圖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
一、申請書。
二、重劃計畫書草案。
三、重劃範圍土地清冊並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包括同意、不同意之意見及其處理經過情形。
六、其他有關資料。
前項第二款重劃計畫書草案,應載明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