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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重劃業務 ( 108年04月09日)
第 41 條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得依保全程序聲請司法機關限制其土地移轉登記。

重劃會應發給差額地價及現金補償,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領取者,應依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