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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重劃業務 ( 108年04月09日)
第 45 條
自辦市地重劃於抵費地全數出售前,理事會應先辦理結算,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後公告。

前項公告應張貼於重劃區適當位置、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