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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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三 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 100年06月15日)
第 12 條
重劃區因農路、水路工程設施需要及基於灌溉、排水便利之區域性整地,應列入重劃工程辦理。但其屬個別坵塊之整理工作,應由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為之;所需經費,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專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