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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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八 章 罰則
( 100年06月15日)
第 40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椿,致妨害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重劃土地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重劃工程之施工者。
三、以堵塞、毀損或其他方法妨害農路、水路之灌溉、排水或通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