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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地目等則調整,係指徵收田賦之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就已登記地目予以變更或等則予以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