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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3 條
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機關如左:
一、直轄市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處為主辦單位,建設、工務、都市發展、稅捐稽徵等各局、處為會辦單位。
二、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科為主辦單位,農林、建設、工務各局(科),當地稅捐稽徵處、農田水利會、糧食管理處或分處等為會辦單位,地政事務所為協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