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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評議,應組織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為之。

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