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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7 條
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搜集資料。
二、選定調整等則標準地區。
三、勘定地目等則調整地區。
四、擬定調整之地目等則。
五、提交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評議。
六、抽查複勘。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造冊統計。
十、陳報核備。
十一、訂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