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104年04月23日)
第 4 條
地籍總歸戶,應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一、整理地籍資料。
二、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三、登錄相關地籍資料。
四、建立地籍資料庫。
五、地籍資料異動及傳輸。
六、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