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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104年04月23日)
第 9 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