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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 101年01月04日)
第 32 條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