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徵收條例
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 101年01月04日)
第 32 條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