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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 108年12月16日)
第 20 條
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標示辦理公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