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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 108年12月16日)
第 30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