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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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 108年12月16日)
第 3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時,應檢具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