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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 108年12月16日)
第 35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報請核准區段徵收時,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各二份送核准徵收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