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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 108年12月16日)
第 45 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者,除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外,並得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賸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一、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主管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二、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