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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 92年09月10日)
第 6 條
公地管理機關依本辦法補償完竣後,應通知招墾機關註銷其承墾權。

承墾人已辦竣耕作權設定登記者,並應由公地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耕作權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