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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二 章 估價作業程序 ( 102年12月20日)
第 14 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