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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三 章 估價方法 第 三 節 成本法 ( 102年12月20日)
第 52 條
勘估標的之總成本應包括之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下:
一、營造或施工費。
二、規劃設計費。
三、廣告費、銷售費。
四、管理費。
五、稅捐及其他負擔。
六、資本利息。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

前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之土地價格。

總成本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