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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四 章 宗地估價 第 一 節 通則 ( 102年12月20日)
第 84 條
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之估價,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併前各筆土地價值比例分算其土地價格。

非以合併一宗進行土地利用為目的之數筆相連土地,其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比照前項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