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四 章 宗地估價 第 一 節 通則 ( 102年12月20日)
第 89 條
受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