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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 96年11月15日)
第 3 條
前條所定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如下:
一、民法物權: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二、土地法: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土地登記: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四、地籍測量: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