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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 96年11月15日)
第 4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發給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認可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